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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宇豪
具 保 人 劉亮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偵字第23076 號、106 年度聲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亮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亮暐因被告田宇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田宇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於具保人劉亮暐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稽。
被告經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詎未依指定時間到庭,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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