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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賢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106年度執字第5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賢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6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行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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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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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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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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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1日 │104年12月04日 │104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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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0193號、105年度偵│第30193號、105年度偵│第14783號 │
│ │字第4749號 │字第47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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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080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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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6月15日 │ 105年06月15日 │ 106年0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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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080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7月11日 │ 105年07月11日 │ 106年03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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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94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編號1、2經臺中地院105年3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第5236號 │
│ │刑1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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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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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傷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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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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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0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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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1478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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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80 │ │ │
│事實審│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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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02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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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80 │ │ │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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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3月2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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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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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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