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182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中縣聚合發教育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世坤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912號案件,前往聲請人財團法人臺中縣聚合發教育基金會(下稱聲請人)登記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201號15樓之3進行搜索、扣押。

105年度大型字第165號編號92、93所示扣押物,扣押包括聲請人之基金會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文件,適因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理聲請人所報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選聘董事案,而發函請聲請人提供上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

惟該資料先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現已移送鈞院贓物庫保管,併因上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屬聲請人所有,與鈞院審理之刑事案件無涉,應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143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陳淑陵、陳淑鳳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以105年度偵字第31207、31530號、106年度偵字第2481、593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審理中。

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912號案件扣押之105年度大型保字第165號扣押物,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並未隨上開案件移送本院,且上開起訴書亦未將聲請人所指105年度大型字第165號編號92、93所示扣押物列入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15日中檢宏賢105偵31207字第28322號函、上開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佐。

聲請人聲請發還之上開扣押物,既非本院現扣押在案之物,本院自無從發還。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