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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吳信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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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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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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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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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21日 │105年6月13日 │10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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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2987號 │偵字第16742 號 │偵字第21315號、1│
│ │ │ │05 年度毒偵字第3│
│ │ │ │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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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沙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易字第 │
│ │ │452 號 │1586號 │173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9月19日 │105年11月24日 │10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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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沙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易字第 │
│ │ │452 號 │1586號 │1733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17日 │105年12月26日 │106年3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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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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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5996 號 │執字第1186號 │執字第6291號(編│
│ ├────────┴────────┤號3-4 定應執行有│
│ │編號1-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臺中│期徒刑1 年6 月)│
│ │地檢106 年度執更字第722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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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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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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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3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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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27日、 │ │ │
│ │105年5月16日、 │ │ │
│ │105年5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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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 │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1315號、1│ │ │
│ │05 年度毒偵字第3│ │ │
│ │6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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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 │ │
│ │ │173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2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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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 │ │ │
│ │ │1733號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6年3月20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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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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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 年度│ │ │
│ │執字第6291號(編│ │ │
│ │號3-4 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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