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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紳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劉育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共4 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4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劉育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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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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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詐欺罪 │搶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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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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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12日 │105年7月13日 │105年7月22日 │105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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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南投地檢105年度 │南投地檢105年度 │南投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194號 │偵字第3178號 │偵字第3178號 │毒偵字第34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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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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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埔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203號 │431號 │431號 │152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2月28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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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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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埔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203號 │431號 │431號 │1523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2月24日 │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106年1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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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 │是、是 │否、否 │否、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
│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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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 │南投地檢106年度 │南投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84號 │執字第619號(發監│執字第620號(發監│執字第2987號 │
│ │編號1、4號定應執│執行) │執行) │編號1、4號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0月(│ │ │行有期徒刑10月(│
│ │106 聲1157號) │ │ │106 聲1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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