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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季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152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季安因偽造文書等拾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蔣季安因偽造文書等1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蔣季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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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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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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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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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某日至103年1月│103.02.24、103.02.26、│ 103.03.10 │
│ │23日 │103.0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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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3503號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2、1│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2、1│
│ │ │03、182號、臺灣臺中地 │03、182號、臺灣臺中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 │
│ │ │連偵字第155、174號 │連偵字第155、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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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後├────┼───────────┼───────────┼───────────┤
│事│案號 │ 103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3.12.30 │ 104.08.27 │ 10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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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定├────┼───────────┼───────────┼───────────┤
│判│案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決├────┼───────────┼───────────┼───────────┤
│ │判決確定│ 104.05.04 │ 104.10.13 │ 104.10.13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6602號 │104年度執字第14038號 │104年度執字第14038號 │
│ ├───────────┴───────────┴───────────┤
│ │臺灣臺中法院檢察署105度執更助字第27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4年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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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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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詐欺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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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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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02.06、103.02.10、│ 103.01.26至103.02.09 │ 103.01.23 │
│ │103.02.14、103.02.17、│ │ │
│ │103.02.27 │ │ │
├──────┼───────────┼───────────┼───────────┤
│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2、1│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55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
│ │03、182號、臺灣臺中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 │ │ │
│ │連偵字第155、174號 │ │ │
├─┬────┼───────────┼───────────┼───────────┤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 104年度易字第958號 │ 104年度訴字第58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08.27 │ 105.04.15 │ 105.06.03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 104年度易字第958號 │ 104年度訴字第581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10.13 │ 105.05.16 │ 105.07.2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4038號 │105年度執字第8410號 │105年度執字第11521號 │
│ ├───────────┤ │ │
│ │臺灣臺中法院檢察署105 │ │ │
│ │度執更助字第275號(編 │ │ │
│ │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4 │ │ │
│ │年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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