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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杰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陳世杰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
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陳世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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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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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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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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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13日或同月14│105年8月15日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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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481號 │字第34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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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5年度審訴字第1826 │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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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1日 │ 106年2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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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26 │105年度審訴字第1826 │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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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6年3月27日 │ 106年3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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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
│易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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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5561號 │第55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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