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榮升(原名楊榮生)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榮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杜榮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7日 │105年6月22日14時25分許│①105年6月8日14時57分 │
│ │ │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許採集尿液時回溯96小│
│ │ │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 │
│ │ │時內之某時 │②105年8月22日15時許為│
│ │ │ │ 警採集毛髮與尿液時回│
│ │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246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4152、 │
│ │ │ │4902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3號 │105年度豐原簡字第30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7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5年9月12日 │105年12月19日 │106年3月3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5年度豐原簡字第23號 │105年度豐原簡字第30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4日 │106年1月18日 │106年3月3日 │
│ │ │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15731號 │106年度執字第2410號 │106年度執字第5707號 │
│ │(已執畢) │106年度執更字第1467號 │(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 │
│ │106年度執更字第1467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刑8月)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徒刑7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3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4日 │①105年3月22日 │ │
│ │ │②105年3月29日 │ │
│ │ │③105年4月4日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 │
│ │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6號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106年2月2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豐原簡字第5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6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9日 │106年4月5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6210號 │106年度執字第6458號 │ │
│ │ │(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0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