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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維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維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維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維傑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 、5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執行卷第5 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前開所犯均屬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法 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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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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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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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 月(2 罪)│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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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9日 │104年3月10日 │104年3月1日 │
│ │ │104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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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44、1956號 │字第1955、1956號 │毒偵字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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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74│104 年度審訴字第1074│105 年度豐簡字第89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0月8日 │104 年10月8日 │105 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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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74│104 年度審訴字第1074│105 年度豐簡字第89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4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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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2000號(編號1 至8 │第2000號(編號1 至8 │第5389號(編號1 至8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 │2月) │2 月) │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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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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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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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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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26日 │102年9月25日 │105年4月2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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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 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 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4號 │毒偵字第144號 │偵字第9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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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321 │105 年度訴緝字第321 │105 年度訴字第1137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2 日 │105 年12月22 日 │105 年12月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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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321 │105 年度訴緝字第321 │105 年度訴字第1137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6 年1月4日 │106 年1月4日 │106 年1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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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3368 號(編號1 至8│第3369 號(編號1 至8│第2509 號(編號1 至8│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 │2 月) │2 月) │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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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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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宣 9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 │有期徒刑10月(│
│ │ │ │月(2罪) │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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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 月7 日 │104年1月7日 │104年8月18日 │104年8月18日 │
│ │ │ │104年9月5日 │10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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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臺中地檢105 年│臺中地檢105 年│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5號 │度 撤緩毒偵字 │度毒偵字第124 │度毒偵字第124 │
│ │ │第5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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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105 年度訴緝字│105 年度訴緝字│105 年度訴緝字│
│事實審│ │324號 │324號 │303號 │303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月9日 │106年1月9日 │106 年1 月26日│106 年1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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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105 年度訴緝字│105 年度訴緝字│105 年度訴緝第│
│判 決│ │324號 │第324號 │第303號 │303號 │
│ ├────┼────────┼───────┼───────┼───────┤
│ │判 決│106 年2 月2 日 │106年2月2日 │106年1月26日 │10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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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臺中地檢106 年│臺中地檢106 年│
│ │執字第3094號(編│執字第3094號(│執字第3976號(│執字第3976號(│
│ │號1 至8 定應執行│號1 至8 定應執│號9 至10定應執│號9 至10定應執│
│ │有期徒刑4 年2 月│有期徒刑4 年2 │有期徒刑2 年6 │有期徒刑2 年6 │
│ │) │月) │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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