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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振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振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振義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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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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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公共危險(酒駕) │ 公共危險(酒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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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有期徒刑9月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 │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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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5月6日 │ 10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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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2544號 │20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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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91號│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 ├────┼───────────┼───────────┤
│ │判決日期│ 104年8月4日 │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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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91號│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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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 104年8月26日 │ 106年3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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