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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育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463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育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育瑲因犯竊盜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共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3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4 月25日出具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役)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3頁),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同此),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蘇育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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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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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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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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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4日 │105年1月14日 │105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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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2689號 │毒偵字第2823號 │毒偵字第2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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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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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1016號 │1245號 │1245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6月21日 │105年11月23日 │10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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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1016號 │1245號 │1245號 │
│ ├────┼────────┼────────┼────────┤
│ │判 決│105年7月21日 │105年12月21日 │105年1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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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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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2151 號(│執字第2462號 │執字第2463號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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