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帷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237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帷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帷辰(下稱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4、6所示部分,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如下:㈠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復依已廢止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就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換算為新臺幣為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廢止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至7(但編號3所示102年8月1日、編號7所示102年5月間某日所為行為除外)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後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新法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增列但書規定,就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直接適用102年1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四、再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
嗣該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修正後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應仍得易科罰金,是上開修正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嗣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解;
是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公司法 │稅捐稽徵法 │偽造文書 │
├────────┼──────────┼──────────┼──────────┤
│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 │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元折算1 日(共2罪) │元折算1 日(共5 罪)│
│ │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 93年11月05日至 │97年05月間某日、 │98年04月03日、 │
│ │ 93年11月09日 │98年05月間某日 │99年01月18日、 │
│ │ │ │102年08月01日、 │
│ │ │ │96年05月間某日、 │
│ │ │ │99年05月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227、10411號 │第26226號 │第26226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24號│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05月27 日 │105年06月30日 │105年06月30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24號│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
│ ├────┼──────────┼──────────┼──────────┤
│ │判 決│104年06月29日 │105年08月01日 │105年08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9375號、105 年度執字第12426 號(編號1 至7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稅捐稽徵法 │
├────────┼──────────┼──────────┼──────────┤
│ │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
│宣 告 刑 │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
│ │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折算1 日。 │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
│ │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 │ │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05月02日 │96年03月09日 │95年05月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6226號 │第26226號 │第26226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30日 │105年06月30日 │105年06月30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
│ ├────┼──────────┼──────────┼──────────┤
│ │判 決│105年08月01日 │105年08月01日 │105年08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9375號、105 年度執字第12426 號(編號1 至7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
│ │折算1 日(共3罪) │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05月間日、 │103年01月01日 │ │
│ │ 101年05月間日、 │ │ │
│ │ 102年05月間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6226號 │第19095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467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1714│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06月30日 │106年01月26日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67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1714│ │
│ │ │ │號 │ │
│ ├────┼──────────┼──────────┼──────────┤
│ │判 決│105年08月01日 │106年03月0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9375號、105 年度執│第6237號 │ │
│ │字第12426號(編號1至│ │ │
│ │7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 │
│ │月,已執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