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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加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514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加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加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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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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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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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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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8日 │106年2月17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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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3號 │字第12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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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43│106年度中交簡字第742│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02.14 │106.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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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43│106年度中交簡字第742│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6.03.20 │106.04.19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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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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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5165號 │第65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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