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郁振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振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彭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4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
編號5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彭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4日 │ 103年3月3日 │ 103年3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8099號 │ 103年度偵字第8099號 │ 103年度偵字第809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0月30日 │ 103年10月30日 │ 103年10月30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1月24日 │ 103年11月24日 │ 103年11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5653號(編號1至4已定應│5654號(編號1至4已定應│5654號(編號1至4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2月(2次) │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5日 │ 103年9月11日 │ 103年9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8099號 │23886、29337、29890號 │ 105年度偵字第6602號 │
│ │ │、103年度毒偵字第2381 │ │
│ │ │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2、 │ 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
│ │ │ │1114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0月30日 │ 105年10月20日 │ 106年2月22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2、 │ 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
│ │ │ │1114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1月24日 │ 105年10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 │5654號(編號1至4已定應│17551號(已定應執行有 │ 106年度執字第5798號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期徒刑3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