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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筱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筱芸犯竊盜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鄭筱芸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鄭筱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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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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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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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20日 │拘役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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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7 月7 日03│105 年5 月8 日18│ │
│ │時7分許 │時2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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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
│ │字第21163號 │字第1375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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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中原簡字│105 年度原易字第│ │
│實│ │第38號 │28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年11月22日 │106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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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中原簡字│105 年度原易字第│ │
│決│ │第38號 │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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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6日 │106年4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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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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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 │字第1683號(已執│字第7061號 │ │
│ │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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