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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珮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106年度執字第6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珮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張珮筠因詐欺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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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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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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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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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8日 │104年6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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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9194號 │第90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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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11號│105年度訴字第1400號 │ │
│ │ │ │等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5月12日 │106年1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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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程序判決)│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18 │106年度上訴字第421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7月21日 │106年4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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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12057號 │第662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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