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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7273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張世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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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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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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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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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12月3 日17│105 年4 月5 日 │ │
│ │時為警採尿時往前│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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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偵字第383 號 │字第103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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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院 │臺灣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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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交訴字第 │ │
│事實審│ │343 號 │6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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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4 月14日 │106 年3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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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院 │臺灣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交訴字第 │ │
│ │ │343 號 │64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5 月12日 │106 年5 月1 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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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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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5 年│臺中地檢署106 年│ │
│ │度執字第7370號(│度執字第7273號 │ │
│ │105 年度執緝字第│ │ │
│ │136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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