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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姵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姵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受刑人陳姵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3 至6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姵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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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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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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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年4月(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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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6日 │ 105年2月16日 │①104年11月9日 │
│ │ │ │②104年11月10日 │
│ │ │ │③104年12月1日 │
│ │ │ │④104年12月3日 │
│ │ │ │⑤104年12月6日 │
│ │ │ │⑥104年12月7日 │
│ │ │ │⑦104年11月21日 │
│ │ │ │⑧104年11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678、752號 │第678、752號 │4819、5371、7561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48、549 │105年度訴字第548、549 │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年11月15日 │ 105年11月15日 │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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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48、549 │105年度訴字第548、549 │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12日 │ 105年12月12日 │ 106年3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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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18779號(編號1、2已定 │18780號(編號1、2已定 │4361號(編號3至6已定應│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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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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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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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2月(9次) │ 有期徒刑6年6月 │ 有期徒刑6年(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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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①104年11月25日 │ 104年11月26日 │①104年11月18日 │
│ │②104年11月27日 │ │②104年11月22日 │
│ │③104年12月3日 │ │③104年11月22日 │
│ │④104年12月14日 │ │④104年11月24日 │
│ │⑤104年11月7日 │ │⑤104年11月26日 │
│ │⑥104年11月24日 │ │⑥104年11月28日 │
│ │⑦104年11月30日 │ │⑦104年12月25日 │
│ │⑧104年12月5日 │ │⑧104年12月26日 │
│ │⑨104年12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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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4819、5371、7561號 │4819、5371、7561號 │4819、5371、75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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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2月14日 │ 106年2月14日 │ 106年2月14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3月1日 │ 106年3月1日 │ 106年3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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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4361號(編號3至6已定應│4361號(編號3至6已定應│4361號(編號3至6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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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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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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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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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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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9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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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15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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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15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4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 │ 106年度執字第70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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