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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梅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106年度執字第7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梅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尤梅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之四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四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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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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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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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 │共4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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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4日 │105年11月16日中午12 │ │
│ │105年9月7日 │時10分回溯96小時內某│ │
│ │105年10月13日10時2分│時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105年10月27日11時45 │ │ │
│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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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2號 │字第5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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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5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5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3月13日 │106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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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45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546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4月5日 │106年4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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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4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第7431號 │ │
│ │檢106年度執字第6284 │ │ │
│ │號(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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