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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苡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192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苡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廖苡君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廖苡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廖苡君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已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爰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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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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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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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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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6日 │105年8月17日 │105年7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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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 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4881、25851號 │第24881、25851號 │第23942、25314、2531│
│ │ │ │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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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4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4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5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11.14 │105.11.14 │105.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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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4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4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54號│
│判 決├────┼──────────┼──────────┼──────────┤
│ │判 決│105.12.15 │105.12.15 │105.12.1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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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053號(編號1至5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27號 │
│ │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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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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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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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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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日 │105年8月16日 │105年10月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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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 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942、25314、2531│第23942、25314、2531│第30034號 │
│ │5號 │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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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5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54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3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11.16 │105.11.16 │106.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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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5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54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39號│
│判 決├────┼──────────┼──────────┼──────────┤
│ │判 決│105.12.16 │105.12.16 │106.05.01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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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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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053號(編號1至5經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27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第719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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