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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欣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106年度執字第7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林欣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林欣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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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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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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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兩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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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12日、105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3日 │
│ │年3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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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989號 │字第7989號 │字第79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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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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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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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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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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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
│ │字第17149號 │ │ │
│ │(編號1-3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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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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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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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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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12日 │105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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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8664號 │字第86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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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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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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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106年5月8日 │106年5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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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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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 │字第7715號 │ │
│ │(編號4、5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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