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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97號、106年度執字第7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張志偉因脫逃等七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6等六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雖其中編號1、3、4、5等四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6、7等三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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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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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脫逃 │肇事逃逸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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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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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29日 │104年12月5日 │10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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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163號 │第6014號 │第68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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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4號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79│105年度審簡字第1135 │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2日 │105年6月20日 │105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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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4號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79│105年度審簡字第1135 │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4月8日 │105年7月18日 │105年10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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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 │
│ │18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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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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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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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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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6日 │104年12月29日 │105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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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875號 │第13228號 │第136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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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35 │105年度中簡字第1937 │106年度上易字第93號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 │105年11月11日 │1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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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35 │105年度中簡字第1937 │106年度上易字第93號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0月11日 │105年12月5日 │106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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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 │
│ │18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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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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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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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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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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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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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74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3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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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74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4月2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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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 │第723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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