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富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106年度執字第7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富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富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蕭富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各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蕭富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7日 │106年2月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 │ │
│ 年 度 案 號 │第30882號 │字第1067號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2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629│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 │106年3月31日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2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629│ │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03月13日 │ 106年05月0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4596號 │第7778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