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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兆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兆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兆慶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彭兆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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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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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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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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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2月6日 │ 104年9月14日 │ 104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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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58號 │第24841號、105年度毒│第24841號、105年度毒│
│ │ │偵字第548號 │偵字第5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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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00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5月4日 │ 105年6月30日 │ 10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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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00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
│ ├────┼──────────┼──────────┼──────────┤
│判 決│判 決│ 105年5月23日 │ 105年7月25日 │ 105年7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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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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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572號(編號1至8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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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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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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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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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4日 │104年3月中旬某日至 │103年12月2日 │
│ │ │104年9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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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第24841號、105年度毒│第24841號、105年度毒│毒偵字第78號、第79號│
│ │偵字第548號 │偵字第5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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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 │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6月30日 │ 105年6月30日 │ 105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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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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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7月25日 │ 105年7月25日 │ 105年12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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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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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572號(編號1至8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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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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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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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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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9月27日 │ 104年9月27日 │ 104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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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8號、第79號│毒偵字第78號、第79號│第1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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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 │106年度中簡字第330號│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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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4日 │ 105年10月4日 │ 10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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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 │106年度中簡字第330號│
│ │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5年12月1日 │ 105年12月1日 │ 106年4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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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572號(編號1至8前經│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第729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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