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聲,230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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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翱麟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翱麟就介紹車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部分已全部坦承犯行,並就介紹共同被告鄭宇宏、黃章庭、彭俊益加入詐欺集團面試過程如實且詳盡說明,是此部分縱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既已坦承上開犯行,實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又被告於本件遭拘提前,均未收到任何通知,且被告於遭拘提當下係在家裡睡覺,於拘提時更無做任何抵抗,由此可知,本件被告於拘提時毫無逃亡意識,原延押裁定稱被告遭拘提始到案而有逃亡之虞,顯有誤會。

本案證據調查已臻完備,實無再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張翱麟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6年3月22日起、同年5月2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被告張翱麟就本案犯罪事實已坦承其有介紹同案被告黃章庭、彭俊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可見其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之角色分擔,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參酌其仍否認有收受詐欺款項等情,顯為避重就輕之舉,復於偵查中經拘提始遭查獲,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被告前開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張簡君諺是否為綽號「中將」之共犯及涉案情節如何?正由本院調取相關偵查卷宗加以調查,因認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

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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