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11 號、105 年度執字第186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王建欽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王建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王建欽106 年1 月3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王建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19日 │104 年7 月19日( │ │
│ │ │聲請書誤載為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
│ │偵字第3113號 │偵字第3113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審 │ │1438號 │1438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 │105年11月15日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1438號 │1438號 │ │
│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 │105年11月28日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5 年│臺中地檢署105 年│ │
│ │執字第18664號 │執字第18665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