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富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68 號、106 年度執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富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富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何富民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何富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12至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何富民106 年2 月22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何富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判3 次) │
├───────┼────────┼────────┼────────┤
│ 犯罪日期 │103 年5 月20日或│102年5月12日 │1.101年3月6日 │
│ │21日之某時 │ │2.101 年4 月10日│
│ │ │ │ 寄件後某日 │
│ │ │ │3.101年4月16日寄│
│ │ │ │ 件後某日 │
│ │ │ │4.101年4月18日寄│
│ │ │ │ 後某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偵字第1713 號 │緝字第693號 │字第156 號、102 │
│ │ │ │年偵緝字第1300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3│103 年度訴字第10│103 年度上訴字第│
│審 │ │65號 │86號 │1485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日 │104年1月29日 │104年2月26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3│103 年度訴字第10│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65號 │86號 │1485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日 │104年2月24日 │104年3月2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4 年│臺中地檢署104 年│臺中地檢署104 年│
│ │執字第1931號(即│執字第5400號 │執字第4638號 │
│ │104 年執緝字第64│ │ │
│ │4號) │ │ │
│ ├────────┴────────┴────────┤
│ │編號1 至11,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3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 年10月(104 年執更字第3711號,刑期104 年4月 │
│ │22日至107 年11月23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判5次) │ │ │
├───────┼────────┼────────┼────────┤
│ 犯罪日期 │1.101年4月10日 │103年2月13日 │103年10月5日 │
│ │2.101年5月18日 │ │ │
│ │3.101年6月14日 │ │ │
│ │4.101年5月23日 │ │ │
│ │5.103年3月31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字第156號 │偵字第647號 │偵字第74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簡字第41│104 年度中簡字第│
│審 │ │1485號 │號 │234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 │104年3月17日 │104年5月15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中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簡字第41│104 年度中簡字第│
│ │ │1485號 │號 │234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3月20日 │104年4月17日 │104年6月22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4年 │臺中地檢署104年 │臺中地檢署104年 │
│ │執字第4638號 │執字第5177號(即│執字第9151號 │
│ │ │104 年執緝字第64│ │
│ │ │5號) │ │
│ ├────────┴────────┴────────┤
│ │編號1 至11,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3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 年10月(104 年執更字第3711號,刑期104 年4月 │
│ │22日至107 年11月23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侵占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2 月8 日(│101 年2 月8 日起│101年3月26日 │
│ │聲請書誤載6日) │至101年2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字第8622號 │字第8622號 │字第8622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
│審 │ │3號 │3號 │3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 │104年6月25日 │104年6月25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
│ │ │3號 │3號 │3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 │104年7月27日 │104年7月27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4年執字第11566號 │
│ │2. 編號1 至11,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3408號裁定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104 年執更字第3711號,刑期104│
│ │ 年4 月22日至107 年11月23日)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贓物 │偽造文書 │侵占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24日或│101年3月27日 │101年9月間 │
│ │同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8622號 │字第8622號 │字第20775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3 年度訴字第17│
│審 │ │3號 │3號 │53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 │104年6月25日 │105年10月11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80│102 年度訴字第80│103 年度訴字第17│
│ │ │3號 │3號 │53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 │104年7月27日 │105年11月7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4年執字第11566號 │1.臺中地檢署106 │
│ │2.編號1 至11,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 年執字第3244號│
│ │ 3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 │2.編號12至14,經│
│ │ 月(104 年執更字第3711號,刑期10│ 本院定應執行有│
│ │ 4年4月22日至107年11月23日) │ 期徒刑3 年(刑│
│ │ │ 期112年5月13日│
│ │ │ 起至115年5月12│
│ │ │ 日) │
└───────┴─────────────────┴────────┘
┌───────┬────────┬────────┬────────┐
│ 編號 │ 13 │ 14 │(以下空白) │
├───────┼────────┼────────┼────────┤
│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判16次) │(判4次) │ │
├───────┼────────┼────────┼────────┤
│ 犯罪日期 │1.101年9月25日 │1.101年11月15日 │ │
│ │2.101年9月27日 │2.101年12月5日 │ │
│ │3.101年10月23日 │3.102年2月3日 │ │
│ │4.101年11月7日 │4.102年2月4日 │ │
│ │5.101年11月10日 │ │ │
│ │6.101年11月18日 │ │ │
│ │7.101年11月19日 │ │ │
│ │8.101年12月3日 │ │ │
│ │9.101年12月4日 │ │ │
│ │10.101年12月13日│ │ │
│ │11.101年12月21日│ │ │
│ │12.101年12月26日│ │ │
│ │13.101年12月28日│ │ │
│ │14.102年1月24日 │ │ │
│ │15.102年1月30日 │ │ │
│ │16.102年2月5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字第20775號 │字第20775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 │103年度訴字第17 │ │
│審 │ │53號 │53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11日 │105年10月11日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 │103年度訴字第17 │ │
│ │ │53號 │53號 │ │
│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7日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年執字第3244號 │ │
│ │2. 編號1 至11,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 │ │
│ │ 第3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 │ 年10月(104 年執更字第3711號, │ │
│ │ 刑期104 年4 月22日至107 年11 月│ │
│ │ 23日)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