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緝,4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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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被 告 蔡易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易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蔡易娟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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