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𡈼閔
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𡈼閔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温𡈼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如經判決確定,所受處罰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審酌被告本件犯案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25日第1 次延長羈押在案。
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4 月28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6 年執更新字第157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張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 年4 月28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