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404,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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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訓承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林諒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訓承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訓承因強盜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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