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訴,64,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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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汎祐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賴建隆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洪嘉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汎祐、賴建隆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魏汎祐、賴建隆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均自民國106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6年4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2人就被訴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核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先後為多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茲以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等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6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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