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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6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嘉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已於同年5 月7 日死亡等情,有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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