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1,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羅宇秀
被 告 許嘉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本件被告許嘉軒被訴妨害婚姻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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