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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羅宇秀
被 告 洪志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許嘉軒被訴相姦罪嫌部分另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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