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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陳中銘
吳瓊玲
被 告 吳進義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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