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211,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福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清
被 告 林鴻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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