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34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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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楊宗機
被 告 許龍輝
上列被告因涉殺人未遂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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