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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郭桂玉
被 告 詹惟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498 號、106年度易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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