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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378 號
原 告 鄧元吉
被 告 朱世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533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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