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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達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士
被 告 魏長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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