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附民,7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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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廖春錢
被 告 謝健明
楊妍榛(原名:楊惠鈞)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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