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中交簡,116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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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原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原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原德前曾犯3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先於民國96年12月17日,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5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得易服勞役)確定;

又於102年7月15日,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0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得易服勞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新臺幣8000元)確定;

再於106年1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於106年3月10日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得易服勞役)確定】,詎仍未知警惕,其已知駕駛人飲酒過量將影響行車安全而不得騎乘機車,且我國政府前業透過電視、網路、報章等媒體大力宣傳周知,提醒駕駛人不得酒後騎車,竟另行起意,於106年2月14日上午6時許起至6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柳豐東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豐東路)上之「落山風檳榔攤」,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違反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於同日上午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迄同日上午7時5分許,途經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與樂業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酒氣濃厚,遂於同日上午7時1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定,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而查獲。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原德(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第34頁正、反面),且有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偵卷第13、19、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件(見偵卷第20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足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曾3次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先於96年12月17日,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5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得易服勞役)確定;

又於102年7月15日,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0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得易服勞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新臺幣8000元)確定;

再於106年1月4日犯前開公共危險罪,於106年3月10日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得易服勞役)確定】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行為時已年逾40歲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上2項參見偵卷第1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仍騎乘機車而未顧及公眾行車安全之犯罪動機、目的、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定值達每公升0.85毫克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雅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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