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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彩鳳
被 告 曾煒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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