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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泓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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