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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薛進來
薛再發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張鐿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28 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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