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余學良
陳彥蓁
陳儀甄
陳宥霖
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律師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林國樑
平安歸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映杉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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