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張閔惠
被 告 傅銘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