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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禾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禾富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又刑法第2條、第38條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而於105 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非屬刑罰,並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105 年6月22日亦經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蘇禾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3 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50300414號鑑驗書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驗餘淨重 │鑑定結果 │備註 │
│ │(均含包裝袋)│(公克) │ │ │
├──┼───────┼───────┼──────┼─────────┤
│ 1 │透明結晶(潮解│2.1387 │檢出甲基安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狀) │ │他命 │察署105 年度安保字│
├──┼───────┼───────┼──────┤第393 號 │
│ 2 │透明結晶(潮解│0.8543 │檢出甲基安非│ │
│ │狀) │ │他命 │ │
├──┼───────┼───────┼──────┤ │
│ 3 │透明結晶(潮解│0.8977 │檢出甲基安非│ │
│ │狀) │ │他命 │ │
├──┼───────┼───────┼──────┤ │
│ 4 │透明結晶(潮解│0.3427 │檢出甲基安非│ │
│ │狀) │ │他命 │ │
├──┼───────┼───────┼──────┤ │
│ 5 │透明結晶(潮解│0.1205 │檢出甲基安非│ │
│ │狀) │ │他命 │ │
├──┼───────┼───────┼──────┤ │
│ 6 │透明結晶(潮解│0.0082 │檢出甲基安非│ │
│ │狀) │ │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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