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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43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峻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3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確定,於106 年4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5 年度保管字第426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3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 年4 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6 年4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5 年度保管字第426 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違反商標法案購買仿品請示單、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販賣上開仿冒商標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被告露天拍賣網站廣告頁面、會員帳號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然上開扣案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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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保管字號:105 年度保管字第4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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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仿 冒 商 品 名 稱 │數 量│商標權人│ 註冊號碼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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