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6,單聲沒,83,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65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778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白色長袖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哲瑜(下稱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56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5月4日確定,106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盜版白色長袖上衣1件(詳105年保管字第188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5月4日起至106年5月3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見105年度緩字第1778號卷第2至4、11至12頁);

另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警員林啟裕105年2月22日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蒐證照片、扣案物品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105年度保管字第1883號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見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0233 900號卷第10至12、15至22頁,105年度偵字第6560號卷第6至7、24 頁),足認扣案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